关于加强校园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20 浏览次数: 202

 

各二级单位:
   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并引发大火,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钢瓶非法倒气严重超装,导致瓶体爆破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阀门操作不当,导致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

   3月27日18:53分,河南新郑市中原工学院校内一面包房突发爆炸事故。经警方调查,事故是因操作不当导致煤气泄漏引起爆炸和火灾。当场造成1名大四男生遇难,12人受伤。  

   这起事故的发生,给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为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2013〕1号《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内容,学校消防委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校内餐饮场所、六小店面燃气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食堂、六小店面和实验室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对各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整治的目标任务:
   一是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三是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四是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五是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是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七是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八是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九是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十是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各单位的燃气安全检查情况报告4月19日前以书面材料送保卫处消防科。 

               

                                               校 综 治 办

                                            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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