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健康运行,则方便群众工作与生活,为公众提供畅所欲言的开放平台,甚至成为反腐倡廉的一柄利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若网络混乱不堪,则侵害民众合法权益,有碍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甚至混淆视听,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借题发挥,恶意诽谤;炮制谣言,误导民众;威胁要挟,敲诈勒索……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甚大,不容小觑。深受其害的广大群众迫切期待严惩此类犯罪行为,还网络以健康空间。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公安机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集中打击利用网络实施制造传播谣言、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仅一个月内就连续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战果可谓喜人。
“秦火火”等人妄图“谣翻”中国,周禄宝打着“维权”旗号敲诈勒索,傅学胜为泄私愤、恣意诽谤,正是这些不法行为将他们从“神坛”推向了审判台,而一些从事非法行当的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权威”网站也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从公安机关侦破的这些案件中,人们更加透彻地看到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幕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呼声也变得更高更强烈。
当此之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研后,及时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虽然只有1500余字,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指向明确、有效指引,这是法律必不可少的要素。何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又何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其中的量刑情节又当如何界定?《解释》十条的内容清楚地划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等界线,这不仅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更为公安机关循法治之轨道、惩治涉网之犯罪,有效回应百姓期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明确法律标准,《解释》也再次告诫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则。(来源:人民公安报 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