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综治办 朱同友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社会结构加速转型的关键期,由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管理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而导致的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我省着力加强社会管理,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功化解了22.9万起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达95.6%,但没有化解的矛盾纠纷仍不少。因此,必须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有益实践,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把握特性认识矛盾
我认为,在这个新时期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首先要以矛盾的观点、辩证的方法、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和把握矛盾的特性。
其次,把握矛盾的双重性。矛盾客观上对社会产生消极危害,但同时又可以起到“安全阀”、“预警器”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矛盾的双重性,特别要重视矛盾的性质转化,努力将消极化为积极,解决问题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最后,认识矛盾的可解性。当前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本质上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均为群体或个体间的利益之争,这就决定了其在根本上“可知可解”的。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环境,矛盾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必然对大局造成影响。只有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任何矛盾纠纷都是可化解的。
源头预防化解压力
除了把握好矛盾的特性,还必须注重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的压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实践情况看,当前,许多矛盾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没有明确的政治诉求,大多是由于部分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这类矛盾是可以通过加快发展和完善举措来自我完善和化解的。
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必须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真正发挥其“第一关口”的作用,及时掌控社会动态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并建立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诉求和呼声的窗口。
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是做好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法宝和传统优势,也是新形势下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思想基础和内在要求。要善于用群众工作统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断创新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新方法。
坚持专群结合 激发矛盾纠纷化解活力
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要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顺应群众的意愿,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通过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其次,要激发群众内在的创造力。“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最后,发挥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的调节功能。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具有根植基层、信息灵通、反应快捷等特点,在矛盾纠纷化解中优势独特。近年来,我省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健全,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健全工作机制 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实效
除了发挥群众作用,健全工作机制,也是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最有效措施。首先,完善预防为主的排查预警机制。月晕而风,础润而雨。尤其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和发生过程,因此,要强化信息研判,对可能形成危害的苗头性矛盾,超前预警、超前化解。
其次,完善党政主导的联动调处机制。必须构建党委和政府主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部门参与、社会各方联动的防控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
此外,还需完善务实管用的应急处置机制。因情施策,依法处置,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事态失控,尽快恢复秩序。
严格依法调处 规范矛盾纠纷化解行为
除解决矛盾,还需掌握矛盾特性。其实人民内部矛盾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许多矛盾的解决根本办法还在于依法办事,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制度化,并纳入法律的轨道。
同时,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对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说明理由、疏导情绪;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