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航空飞行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全校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飞机起降和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禁止自制、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校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和生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对校内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商户,应当依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校保卫处对在校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保卫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协同联动,及时劝导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瑶湖校区88120110,青山湖校区88506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 综 治 办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