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秋,瑶湖校区的上升飘着无数盏孔明灯,祈福虽然虔诚,隐患实在太大 。
放飞的孔明灯,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为确保航空飞行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规定,在全校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禁止自制、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师大人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保卫处和生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对校内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商户,应当依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协同联动,及时劝导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对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 卫 处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