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亮点疑难点 点点就通
发布时间: 2016-03-03 浏览次数: 224

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今年1月1日,《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相比其他省市,江西的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在制度设置上,《条例》如何突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并重?《条例》界定事故责任、事故处理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有哪些特色?近日,本报邀请相关立法专家,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亮点特色等进行了解读,并从即日起推出《条例贯彻进行时》系列报道。

  开出依法保障校园安全的“良药”

  南昌大学立法中心专职副主任肖萍教授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她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各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些事故若处理失当,不仅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校、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愈来愈关注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

  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人们通常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基本的预防意识,对事故处理的依据及程序缺乏应有的了解。事故发生后,学生方和学校方往往因对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没有合理阐释的基础上难以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进而引发更剧烈的冲突矛盾。肖萍认为,出台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部长、省教育厅社政处处长曾青生告诉记者,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早就意识到存在的问题,2015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经过一年的反复调研论证,2015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条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内容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这部顺应民意、集中民智、广纳箴言、凝聚共识的法规无疑是一味保障校园安全的“良药”。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和平安校园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

  安全第一多方配合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全面预防,主体突出”的理念。肖萍认为,《条例》将事故预防部分放在总则之后,从《条例》的体例顺序上即可看出对预防工作的重视。

  “安全优先,就是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学生的人身安全。”肖良平告诉记者,这一立法原则在《条例》的多个条款中都得到体现与贯彻,比如《条例》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并将“预防”列为第一位。

  “从内容上看,《条例》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特别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等主体的预防责任,这部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保障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运行和学生人身安全的首要环节。”肖萍认为,仅以“学校”这一主体为例,《条例》以6条37款的“大容量”来尽可能完善其预防责任,既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制度措施等方面对学校的预防工作进行共性规定,还根据中小学校、中职院校和高等学校的不同特点,单独为各类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设定了特别条款,以期使《条例》内容在具备通用性的同时,又兼顾不同学生群体的安全需求。

  “可以说,《条例》既是一部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问题的条例,也是一部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的条例。”省教育厅安全稳定处处长李伟说。

   “第三方调解”具有“江西特色”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预防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也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常因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界定不清,对善后处理造成影响。

  肖萍认为,对此,《条例》作了两方面的努力。一是引入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其中,具有我省特色的是创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领域的“第三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过专条对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经费来源等一系列配套内容作出规定,以保障其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运作,成为让纠纷双方接受、欢迎、信服的解纷渠道。另外,针对以“校闹”等非法手段,《条例》在“应急处置”一节规定了由公安、社会综治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的职责,有效保障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事故纠纷迈向依法正当处理提供了必要的后盾。

  针对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条例》专门对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清晰明了,目的即是希望以此来尽可能地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同时,立法工作人员在起草过程中反复斟酌后决定,为学校设定合理的免责条款,即若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在四种明确的情形下(不可抗力、自身原因、校外第三人致害和体育竞技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

  “这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精神,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阻隔一些学生家属没有正当理由而向学校乱摊责任、漫天索要赔偿,甚至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肖萍称。

  引入保险机制分担学校赔偿风险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时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

  肖良平告诉记者,在以往实践中,的确存在由于部分学校无力支付高额赔偿费用而导致受害学生及其家属无法真正实现权利救济的情形。有鉴于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这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确保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此外,《条例》还分别对组织投保、费用收取、理赔依据和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文/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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