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认为,屡屡发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干扰民航运输秩序的事件,主要原因是刑法量刑低,同时经济处罚没有跟上,“返航、备降给机组和旅客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判决时应该附带民事赔偿,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进而起到震慑作用。”
施杰则认为,判决附带民事赔偿不无裨益,但有些虚假恐怖信息所造成的航空往返油耗等损失可以计算,而旅客所受的精神损失则难以量化,因此应当慎重。
施杰说,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目前,亟须解决的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此类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和旅客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施杰表示,为有效应对和防止恶意干扰航空秩序的行为,航空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航空器、运输货物和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测,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安全隐患。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也应该自觉主动接受安全检查,“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5月15日,深圳航空等国内3家航空公司5架航班接到炸弹恐吓威胁电话,造成航班迫降、返航或推迟起飞,并有部分乘客在紧急逃生时受伤。经快速追踪,这些航班遭遇的电话威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
16日凌晨,深圳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常平镇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初审,王某对多次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当中(新华社5月16日电)。
过去几年,这种恶意扰乱航空秩序的事件屡屡发生,仅去年8月至10月间,全国就接连发生过4起。去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威胁爆炸深航航班案宣判,被告人熊某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月15日,民航资源网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74.4%的网友支持从重处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案件,64.1%的网友认为应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让其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买单,38.5%的网友认为应普及法律知识,警醒民众。
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此类散布虚假信息、威胁航班安全的事件发生?相关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6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熊某等案件的依法判决,对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自觉维护航空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那些将航空安全当儿戏的人是当头棒喝。”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教授董念清认为,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最高司法机关还需进一步明确,以便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刑法规定的刑罚还是比较合理的。”施杰认为,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此类案件的法制宣传,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就熊某这类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道让更多的公众知道,虚构并散布恐怖信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引起恐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更多的人知道此种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防止图一时之快或出于报复社会心理,把航空安全当儿戏。”
(《检察日报》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