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后迎首次高考
发布时间: 2016-06-03 浏览次数: 659

  近年来,破坏考试秩序犯罪出现许多新变化新特点,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地使用科技手段,惩处难度越来越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标志着考试作弊的刑法处罚体系得到初步完善。近日,吉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详细的解读了“作弊入刑”罪名。同时,吉林省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高考舞弊违法犯罪活动。

  “作弊入刑”涉及三个罪名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共新增3个罪名,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对具有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其处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同。

  替考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对构成替考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链条”打击作弊行为

  刑法通过上述规定,明确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均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实现了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出售试题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链条打击”,体现了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枪手”与雇主都要受到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处罚,这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

  吉林省严打高考作弊行为

  近年来,省公安厅党委一直高度重视、态度坚决,组织全省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特别是2014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在省厅党委的组织指挥下,破获了一批“助考”违法犯罪案件,收缴大量作弊器材,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吉林省“助考”违法犯罪活动得有到有效遏制,考试环境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

  2016年高考即将举行,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首个高考。吉林省公安机关将继续把严厉打击高考“助考”等作弊违法犯罪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坚持防范先行、严打开路,积极会同教育、工商、工信、保密等部门,从电子产品销售市场清查、“助考”机构检查、案件线索网上巡查,学校及考点周边治安排查等环节入手,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对“助考”机构的警示教育、对前科劣迹人员的训诫教育,堵源头、挖线索、打现行,对各类“助考”等作弊违法犯罪活动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严处一起,绝不姑息,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凌厉攻势,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平安高考

  为考生开辟身份证

  加急办理绿色通道

  新文化讯(记者 苏杭)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平安高考”工作目标,全省公安机关将重点围绕环节,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吉林省高考平安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围绕试卷安全这个环节,严密、细化考试试卷印刷、押运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试卷绝对安全、绝对保密。

  考前,积极配合当地教育、招生等部门组成安全检查组,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加强对考点周边宾馆、饭店、出租房屋等行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加强对考点周边公交站点、网吧等场所的治安巡查。围绕考试现场科学安排警力,配合考务人员维护好考点的治安秩序。

  对考前需要加急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办理。考试期间,各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安排两名民警,为遗失身份证件的考生提供临时身份证明,确保考生正常入场;根据考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考生信息,做好实有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为考务部门甄别确认考生真实身份提供参考。(记者 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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