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通知)
校办字〔2006〕15号
关于重申校内集会和团体性活动
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近年来,学校对外学术文化交流日益扩大,师生业余文化活动日益频繁,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外单位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大中型活动日益增多。这些活动一方面为学校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规范,也会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给学校稳定造成隐患。今年开学以来,一些部门和学院没有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校内组织集会活动和较大规模的团体性活动,有的秩序混乱甚至发生险情,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整改。
当前学校正在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现就举行校内集会和团体性活动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和师生组织集会、举办团体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和《江西师范大学保卫工作条例》(校发〔2003〕147号文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1、要求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2、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3、校内外单位在校内组织重大集会和较大规模团体性活动(人数为200人以上的),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统一填写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将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人数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再按照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要求,向驻地公安机关报告备案。(《江西师范大学保卫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4、在校内公共场所放映电影、电视、录像,举办全校性文艺演出、会议、各类比赛等公共大型活动,都必须书面向校长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学校各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江西师范大学保卫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5、单位或个人邀请境外单位、个人来校访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须事先将活动方案和被邀请人资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并抄告学校国家安全小组办公室。主办或承办国际性会议和学术活动的,还应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并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做好集会及团体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在校内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组织活动的管理(大礼堂、音乐演奏厅、游泳池、体育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分别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江西师范大学保卫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2、承办集会和团体性活动的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制定严密细致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活动中的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对整个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凡不按规定组织活动,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规定严肃纪律,坚决查处。
三、各单位开展集会和团体性活动,悬挂和撤卸宣传横幅,使用宣传栏、文化长廊张贴告示、海报,布置和使用校内文体娱乐场所,应该遵守《关于加强校内文化、宣传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校党办字[2002]9号)。
附件:江西师范大学校内集会和团体性活动登记审批表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